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是打头、管总的纪律。在习总、王岐山同志讲话以及中央纪委的解读中,一再强调政治纪律。之所以如此,在于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
新修订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把政治纪律放在六律之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反映了党的以来的新要求,如增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条款,为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划清了“政治底线”,亮出了一张清晰的“负面清单”。在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备受关注,有的规定还引发热议。那么,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怎样才能做到不违的政治纪律呢?这需要重点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提到“政治纪律”,不少人能说出个一二。但是,到底什么是政治纪律呢?政治纪律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区别吗?对这几个问题,一些人往往感到困惑。
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政治纪律”一词,提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
党的以来,以习为总的党中央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在2015年1月13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习总专门阐述了政治纪律的有关问题。习总对政治纪律有一个定义。他说,“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政治方向主要是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政治立场主要是指坚持人民大众的立场,政治言论是指有关政治方面的言论,政治行动则是指有关政治的具体行为。对于各级党组织、党员而言,遵守政治纪律,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对党绝对忠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说到这,可能不少党员干部还是比较模糊。再具体一点,从内容上看,可以厘清政治纪律的大致范围。新《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第45条至47条)。如通过网络、电视、论坛等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等。
二是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第48条至52条、第58条)。如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集会、、、讲座等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社会主义制度或敌视政府等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组织、党内秘密集团,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等。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行为(第53条至56条)。如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挑拨民族关系,违犯民族、宗教政策等。
四是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第57条)。如伪造、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
五是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第59条至60条)。如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在国(境)外发表反对党和国家的言论,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等。
六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第61条至62条)。如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什么关系呢?这次新《条例》第62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明确规定“违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要予以处分。从这一内容可以看出,政治规矩主要是指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属于不成文的规矩,具体包括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等。而政治纪律则主要是指成文的规矩。这一规定,贯彻了习总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习总在这次会上说,“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
在新《条例》中,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是打头、管总的纪律。在习总、王岐山同志讲话以及中央纪委的解读中,一再强调政治纪律。之所以如此,在于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一个现代政党,是一个政治组织。从政党的一般规律来讲,作为政治组织,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为上必然会有具体的要求,因而在纪律上首先体现为政治纪律。而加入一个政党,就意味着接受该政党的主张,遵守该政党的行为规范,否则就没有基本的资格。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先进的理论为指导,并且在当代中国长期执政,还是国家政权和全体人民的领导核心。因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落到实处,必须要求全党上下的集中统一,这就需要政治纪律来保证。
其次,这是由现阶段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决定的。长期执政,意味着要掌握公共权力。而权力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具有腐蚀性。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的党员干部虽然口头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以地方、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为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当前,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模糊,不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何物,认为只要不违法、不搞贪污就不会违纪,甚至阳奉阴违,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再次,这是由政治纪律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政治纪律是基础性的、事关全局的纪律。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比如,新《条例》第64条中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违反了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制原则,同样也违反了政治纪律。从党的以来的大量案例中,可以看出,部分党员干部之所以贪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政治上变了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把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抛到九霄云外;有的地区和单位发生塌方式,原因在于政治生态的恶化,而政治生态恶化往往又从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始。
正因如此,习总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只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才能真正落地,党的各项纪律规范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才能取得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效,让党的组织更严密、党内生活更健康、党的领导更有力。
政治纪律的各项条款中,最受关注的,就是新《条例》中,专门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的规定。对此,在网络、微信上引起广泛热议。那么,对此该如何理解和掌握呢?
在方式上,“妄议中央”专指特定方式、特定场合的议论。一般说,“妄议中央”是指通过公开的方式,如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
在态度上,“妄议”不等于一般的议论。所谓“妄”,往往是非常随便、胡乱,没有根据,不从客观实际出发,歪曲事实,不合常理,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所以,那种从实际出发,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有依据、符合常理地发表议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这是允许的。
在内容上,专指中央大政方针,而不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的、一般性的某方面政策。这是因为,中央大政方针在作出决定前,都会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会议讨论,然后才作出决定。比如,十八届五中全会,党中央提出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在会前就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论证,又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并经过全体中央委员讨论通过。作为普通的党员干部,就应该坚决贯彻,不应该再去随便公开地发表不当议论。
在结果上,必须产生“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实际影响。该规定是两句话,第一句话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第二句话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这两句话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发生,才适合运用《条例》。如果发生“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行为,但没有产生“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结果,或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降低影响,则应酌情处理。
可能有人会担心,禁止“妄议中央”会不会影响党内、导致“只唯上”?这实际上是对该规定的曲解。禁止“妄议中央”,并不是说不让下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提意见。按照党章和相关规定,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员是党的主体。普通党员对党的工作、党员干部有意见,可以提出,甚至进行批评,只要方式得当,如通过生活会、座谈会、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写信等。对上级组织的决定有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上级反映。但是,不允许“当面不说星空体育、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这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因此,新《条例》中关于“妄议中央”的规定必须准确、全面地把握,而不可断章取义、片面地理解。kaiyun官方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