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BOB官方网站半岛·BOB官方网站半岛·BOB官方网站9月7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第十二批、共86家“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名单。截至目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掌握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已有1220家。“社团”一般作为“社会团体”的简称,这些“社团”之所以山寨,是因为其未依法登记、纳入监管。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社会团体”才算正规?人们时常挂在嘴边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人民团体”是一回事儿吗?字里行间讲,这些概念可别混淆。
8月30日的报道: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变为“社会组织”,更名原因语焉不详。
《瞭望》杂志2010年9月文章称,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与“政府”“官方”相对应,反映了传统社会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但这个说法也有问题,因为早在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就有“社会组织”的提法。
一个概念写入行政法规、纳入话语体系多年之后,才将主管部门更名,也说明无论是理念转变还是法规完善,过程漫长,并非轻而易举。
关于“社会组织”,并没有一部专门法律。但在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对社会组织的范围都有界定,明确:
而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者,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属于社会团体,例如民政部网站刊登的近期批准成立的劳动经济学会、江西理工大学校友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
各类基金会都在名称中标明,例如近期批准成立的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善小公益基金会、中山博爱基金会;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近期批准成立的赛思健康科学研究院、中善公益促进中心、智惠乡村志愿服务中心等。
此外,今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社会组织将统一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向残疾人、困境儿童、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无偿专业服务,是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也将成为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5月26日,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与慈善法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于是可以明白,“社会团体”即“社团”,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社会服务机构33.6万个,基金会5038个。
2015年7月6日至7日,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召开,习总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中央首次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直面问题、力推改革,因此备受关注。会议通稿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采用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表述,并没有对“群团组织”的定义和范围加以明确。
对于“群团组织”的全称,有的说是“群众性的团体组织”,有的说是“群体性社团组织”,都不确切。比较符合实际的解读是:
实际上,这两个概念都是性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更多的是由历史传承、习惯称呼而来。但是,在生活中,在实际管理中,“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并不是一个笼统、泛指的概念,在我国,其有特指的对象。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下列“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这份名单中列出了21家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需要说明的是,并未名列其中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也属于中央层面的群团组织。中编办官网显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与前述21家团体机关,都属于“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所以,目前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即“群团组织”有22家。这22家的地方机构等系统分支,也可统称群团组织。而除他们之外的其他社团、社会组织,并不可称为“群团组织”。
例如,从“参加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表述引申,似可认为:参加政协的群团组织才是“人民团体”。
《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党、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参加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国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这些团体,自然属于“人民团体”。
但是,没有参加政协的群团组织,有的在其章程就明确自己属于“人民团体”。例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值得一提的是,群团组织地位崇高、显要,社会影响广泛、卓著。群团组织的主席、会长等“一把手”,往往是社会知名人士或者高级领导干部,有的属于党和国家。
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为例,协会章程规定其是“中国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协会现任主席韩启德,担任十二届全国政协、九三学社中央主席职务。据协会官网介绍,中国科协属中直系统,由中央处直接领导,中央局一位领导同志代表中央分管科协工作,国务院一位领导同志分工联系科协工作,中央处每年听取科协工作汇报。
再从社会团体登记范围看,上述22家“群团组织”,有的是由中央编办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的,但也有几家在民政部登记,有自己的主管单位。例如,在民政部登记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民政部登记的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业务主管单位都是中央部。
至于该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单位内部团体,从依法管理的角度看,并不属于社团、社会组织或群团组织。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里的“社会团体”该如何理解?从字面看,应该是指除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企业事业组织之外的组织,包括了之前说到的社会组织与群团组织,而不仅仅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